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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山东H机械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单位山东H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法定代表人李*,公司地址新泰市*****。

诉讼代表人王*,男,39岁,山东H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住该村。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04年6月8日被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山东H机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李某等人(另案起诉)向被不起诉单位山东H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价税合计金额6846043.02元,税额994724.14元已抵扣。

2016年3月,被不起诉单位山东H机械有限公司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已抵扣税款994724.14元,2016年12月前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滞纳金。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7年10月12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山东H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H机械有限公司、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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