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陕西省礼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21时40分,屈某某饮酒后驾驶陕*****号轻型封闭货车沿礼泉县东二环行驶至鸿海家具城门口被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日,民警将屈某某带至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血液采样、委托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陕215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3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2mg/100ml。经查证,屈某某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过情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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