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一部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号,住营山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09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桑某某从东升镇向营山县城方向行驶,行至营山县东升镇锁水村三组路段,因车辆后胎缺气导致车辆失控摔倒在道路上,造成桑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桑某某系巨大钝性暴力(如撞击等)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桑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且希望对被不起诉人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对案件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