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住六安市叶集区**小区。2018年2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4月2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12月,在六安市叶集区**公寓(孙某某家)、**宾馆、**茶楼、**小区(吕某某家)、金寨、六安等地,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和孙某某、许某某、吕某某、施某某(均已另案处理)五人通过微信、电话邀约,以“推二八杠”、“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二十余次,每次赌资约一万元,赌资累计约二十万元。
2019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等、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孙某某、许某某、吕某某、施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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