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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72********,满族,初中文化,榆树乡边外林场采伐工,住新宾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辽D****7号小型汽车行至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网户村时,在与对向车辆会车时躲闪不及,与行人刘某某相撞。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份,事故发生时,辽D****7号小型汽车车速为55km/h,死者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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