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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双清区**路汽车美容城,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路家家乐超市窃取一包槟榔;同年7月上旬的一天,尹某某在双清区黄家山体育馆附近的老黄便利店窃取一包槟榔;同年8月30日12时许,尹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街兄弟超市窃取四包槟榔,在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刘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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