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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尚正安)(公开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63********,初中文化,共产党员,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驾驶云D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会泽县境内德泽收费站外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6.5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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