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垣检检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住垣曲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尚某甲在调解贾某某和尚某乙因琐事发生的纠纷过程中,对贾某某进行辱骂、推搡。
2、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尚某甲到垣曲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看望其姐尚某丙,因外甥女王某某没有问候尚某甲,二人便发生口角,尚某甲就在病房辱骂、殴打王某某。
3、2018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尚某甲与其父亲尚某丁因在院中搭建棚子一事发生矛盾,尚某甲对尚某丁实施殴打。尚某丁到蒲掌乡北阳村村长吴某某家找吴某某协调时,尚某甲也到吴某某家,拉着尚某丁就走,到村长家门口,尚某甲又殴打了尚某丁。
本院认为,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中有两起因家庭纠纷引起,且取得对方谅解,尚某甲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相关事实,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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