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洗浴**,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街道**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乙预谋,骑电动车来到旅顺开发区**的**塑铝门窗店外,趁周围无人之机,盗窃断桥铝废门窗1扇和断桥铝废铝条3根,并将盗窃物品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取63元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断桥铝门窗废料价格为人民币15.4元。
2、2020年6月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乙预谋,骑电动车来到旅顺开发区**的**门窗店外,趁周围无人之机,盗窃断桥铝废铝条12根,并将盗窃物品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取4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断桥铝门窗废料价格为人民币61.6元。
3、2020年6月4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乙预谋,骑电动车来到旅顺开发区**的**门窗店外,趁周围无人之机,盗窃断桥铝废门窗1扇,并将盗窃物品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取4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断桥铝门窗废料价格为人民币53.9元。
4、2020年6月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乙预谋,骑电动车来到旅顺开发区**的**装饰店外,趁周围无人之机,盗窃断桥铝废门窗2扇,并将盗窃物品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取64元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断桥铝门窗废料价格为人民币85.4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大旅价认刑【2020】39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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