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宗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2020〕*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年**月**日被****

本案***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至****年为***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年,**区委、区政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制定了《**区城市管理年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方案中规定对城区13条主干街路两侧影响城市市容环境、侵占公共空间的违法建设依法依规进行拆除。**区综合执法局和相关单位作为其中的责任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因****年*月至****年**月,12345市长服务热线接到群众关于**区**西门有大量商贩占道经营、占用停车位摆摊,影响市民通行的投诉,后**区综合执法局到**西门进行治理。期间,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口头告知**西门南侧的缤果水果捞店主被不起诉人宗某某违规在门口建台阶,责令宗某某自行拆除,宗某某接到通知后,未将违建的台阶拆除。****年*月*日下午,王某带领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再次来到缤果水果捞,告知宗某某门口的木质台阶占用公共人行路,属于违建,责令其拆除,如不拆除将强制拆除,宗某某拒绝拆除,后王某等人将缤果水果捞店门前的木质台阶强制拆除一部分,后有人报警,警察赶到现场,王某等人随警察离开(电话询问王某了解)次日下午,王某等多名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再次来到缤果水果捞,执法人员边某某出示执法证,告知宗某某和其女友姜某某,让二人拆除水果捞店门前的违建木质台阶,宗某某说木质台阶是活的,直接抬走得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说我们让你自行拆除,如不自行拆除,将强制拆除。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提出木质台阶上的石头台阶是否有手续,姜某某说谁家门口没有台阶啊,并与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后宗某某与王某来到水果捞门前南侧,期间,综合执法局人员将已经松动的木质台阶挪开,王某喊了一声“砸”,执法人员张某某持大锤(拆除违建用具)砸了木质台阶一下,同时宗某某打了王某面部一拳,王某倒在地上,宗某某骑在王某身上,其他执法人员上前阻止,姜某某上前拉拽执法人员,宗某某被执法人员控制在地上不停的反抗,在反抗的过程中,踢踹执法人员,宗某某停止反抗后躺在地上,其中有人喊了一句“受不了了”然后一名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扑向地上躺着的宗某某,后姜某某继续与王某进行争吵,不听王某的解释,王某说了一句“他不没死吗”,宗某某从地上起来,又打了王某面部一拳,被综合执法局人员控制。期间周围大量群众围观劝阻,现场十分混乱。姜某某报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