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行驶至254省道0028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宋某某静脉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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