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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甲)(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54********,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原**法院**,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经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辽宁省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侯某某在经营辽阳**公司期间曾向中国农业银行辽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作为流动资金,2000年农业银行盘活落贷,将剩余贷款本金51万元转到辽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侯某某之妻)名下,并于2001年11月30日辽阳县**与农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日辽阳县**(法定代表人侯某某)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该笔贷款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其所有的座落在辽阳县首山镇**路西侧占地6495.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辽县国用(**)字第**号]。辽阳县土地估价所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价值评估,该宗地为商业用地,总地价3,235,419.00元(不含土地所有权收益)。2001年11月农业银行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金额160万元。

2007年5月16日,农业银行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辽阳县**偿还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辽阳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地产抵押清单等证据材料。时任辽阳县人民法院**宋某甲批示该案由首山法庭宋某乙审理,并让不符合回避制度的主管副**曾某乙回避,亲自签发相关法律文书。2007年5月19日,辽阳县法院作出2007辽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辽阳县**偿还借款本金5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1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7.02%计算),辽阳县**用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495平方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份民事判决书由宋某甲签发。

2007年6月6日,农业银行依据生效的(2007)辽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宋某甲再次指定由首山法庭宋某乙执行,继续让不符合回避制度的主管副**曾某乙回避,亲自签发相关法律文书。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首山法庭委托辽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案涉抵押物建筑装饰材料大市场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宋某乙仅向评估事务所提供了原、被告在诉讼中均未曾出示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1及蓝图和第**号民事判决书,评估事务所向宋某乙询问并索要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及抵押的相关材料,宋某乙以没有上述材料为由而未予提供。故评估事务所视同该宗地未交付相关土地出让金及基础设施配套、拆迁补偿征地费等相关费用,以工业用地确定地价,经评定估算该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6月12日的评估结果为630,030.00元。2007年6月15日,首山法庭委托辽阳**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在该宗土地二次流拍后,宋某乙未询问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是否同意接收该宗土地以抵顶债务,直接降低底价进行第三次拍卖,2007年8月6日曾某某以40.33万元竞拍成功。宋某甲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签发了(2007)辽县执字第**号、(2007)辽县执字第**号及(2007)辽县执字第**号三份民事裁定书。首山法庭扣除评估、拍卖及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后,农业银行实际收到309,050.00元。2020年9月18日经阜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鉴定:截止审鉴日2007年8月13日,给农业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2,769.90元,截止2014年间接损失已达271,215.14元。2020年6月29日经阜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案涉土地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6月12日的总地价为3,520,400.00元(不含土地所有权收益)。

宋某乙在执行过程中给当事人侯某某造成经济损失2848580.1,给农业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2,769.90元。宋某甲在履行签发法律文书职责时,未认真审核把关,致使案件当事人侯某某及农业银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有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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