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酒后驾驶晋E****9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平市陈区村至宋家村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平市陈区镇陈区幼儿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宋某甲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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