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宋**,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宋**在河南省**县**镇****村**庙河段利用电击捕鱼器电击方式进行非法捕鱼,被方城县公安局赵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