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9251976********,汉族,中专文化,甘肃省和政县人,家住**乡**村*社*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42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B326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路**花园门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遂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带到临夏市人民医院采取血样。将采取的血样送至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从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4.07mg/100mL。经审讯,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二)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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