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垚)(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6229251976********,汉族,中专文化,甘肃省和政县******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42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B326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路**花园门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遂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带到临夏市人民医院采取血样。将采取的血样送至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从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4.07mg/100mL。经审讯,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二)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