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68********,汉族,党员,中专,凌海市**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9时43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牌号辽G****8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凌海市**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凌海市**路与**街交叉路口处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发现该驾驶员宋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后经抽取驾驶员宋某某静脉血液,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阜方正[2020]法毒(酒)鉴字第280号)司法鉴定检验:所送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