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宋**,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路**巷5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公安耀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宋**的三姨张小*到宋**家中看望宋**的母亲张耀*,当晚住在宋**家中。2019年5月11日,宋**嫌张小*说话声音大,和张小*发生口角,宋**将张小*拉至其家大门外。张小*回到自己家中,给其弟、被害人张**(又名张*虎)、其妹张亚*打电话告知此事。2019年5月12日,张**、张亚*、张小*来到宋**家中,张**打电话将正在上班的宋**叫回家。宋**回到家中,与张**发生冲突,进而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张**、张亚*等受伤。张**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右上肢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张**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经宋**家属与张**协商,宋**一次性赔偿张**四万元(其中包含给张亚*1万元),2019年9月14日,张**出具谅解书对宋**予以谅解,请求不再追究宋**的刑事责任。2019年9月19日,张**出具收条收到赔偿金4万元。
本院认为,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主动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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