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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安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杰,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77******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镇仁*村第*居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安某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杰驾驶车牌号为晋M***78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3挂万风牌半挂车沿S236线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24KM+800M处时(山西建龙公司10号门路段),在右转弯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高小五驾驶的无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五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安某杰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高某五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安某杰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9年12月3日,与被害人高小五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费用共计39.5万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并报警的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安某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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