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63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XX乡XX村委XX,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3时许,孙某某用自制的电器设备在泌阳县付庄乡安子村委钱岗北河公共河道内电鱼,民警发现时已电到四条二斤左右的花鲢和几十条小鲫鱼,孙某某电鱼的河道系板桥水库上游公共河道且在禁渔期电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认罪认罚,无前科,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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