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经本院批准,被东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10月间,孙某某(已起诉)通过“星火辽源麻将”手机软件开设房间,并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孙某某从中抽取台费牟利,非法获利七万余元。期间孙某甲在明知孙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供给孙某某用于收取赌资、台费。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并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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