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路**号**单元**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晋M****F号小型轿车沿五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喜大道,向东行驶至华晟岗,沿临陌线由南行驶至牛杜村路口时,其妻子潘某某报警,牛杜派出所民警出警查处,发现孙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移交交警队值班民警查处。经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0.0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查,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