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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公开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72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风控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单元**号。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陈某某(另案处理)出资,蒲某某(另案处理)具体筹办,共同商议成立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聘被不起诉孙某某为**公司风控部经理,以陈某某实际控制的四川**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相关企业需要资金为由,吸收资金用于陈某某开发房地产等项目。

**公司根据项目借款方提供的材料,制作**公司项目推荐书等资料,以1.6%—2%的月息投资回报为诱饵,通过公司LED显示宣传标语、公司员工口口相传,群众上门后口头宣传、以及制作项目资料宣传等模式,在未取得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公开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吸收存款。

孙某某作为**公司风控部经理,负责考察、核实项目情况、制作项目书,推荐、宣传给群众等工作。

经审计鉴定,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共计吸收公众存款4174人次、吸收金额41985.26万元。其中,已退2403人次、金额是23339.6万元。未退借款1744人次、金额18645.66万元。截止2020年5月6日,**公司归还借款3680万元。同年8月归还借款300万元、9月归还借款260万元、10月还款40万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减轻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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