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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开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镇**村*大街**排**号,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开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11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孙某甲(二人系兄弟关系)在开平区**镇**村于某某家门口因琐事和发生纠纷并互殴,孙某某将孙某甲打伤。经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孙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对被害人赔偿、犯罪行为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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