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洋,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小区的家中,因家庭琐事用拳殴打被害人张某某面部,致其鼻骨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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