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北票**燃气有限公司**,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街**小区**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路**小区**号。系辽N****8小型轿车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孙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0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酒后驾驶辽N****8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号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带回交警部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孙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结果为10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