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道**村**巷**号,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安徽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甲公司)从亳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获悉涡阳县教育局校舍维修及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后孙某某分别联系葛某(安徽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乙公司)、安徽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亳州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约定孙某某借用三家公司资质投标,并支付三家公司1000至2000元出借费。孙某某安排公司员工史某某、孙某分别制作甲公司、丙公司、乙公司投标标书,并告知史某某、孙某投标报价,丁公司标书由其本公司制作,但投标报价由孙某某告知世丁公司。之后,孙某某以乙公司、丙公司、甲公司、丁公司的名义投标新兴学区**小学教学楼(01标段)投标报价分别为:2187019.93元、2187745.09元、2187255.42元、2236833.15元(01标段招标控制价为2406491.48元,该标段共73家公司投标)、孙某某以上述四公司的名义投标高炉学区**小学教学楼(02标段)投标报价分别为:2016476.35元、2016698.64元、2016029.62元、2061499.39元(02标段招标控制价为22177858.35元,该标段共71家公司投标);孙某某以上述四公司的名义投标曹市学区**小学教学楼(03标段)投标报价分别为:3175937.87元、3177058.80元、3175311.31元、3247633.80元(03标段招标控制价为3493958.01元,该标段共74家公司投标)。
之后孙某某安排孙甲(孙甲为其侄女)作为丙公司投标代理人、史某甲(史某甲为其妻子)作为甲公司的投标代理人、史某某(为其妻堂妹)作为丁公司投标代理人、史某乙(为其妻妹)作为乙公司的投标代理人。电子标书制作好之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将公司的公章及电子印章借给孙某某制作标书,甲公司、丙公司、乙公司电子标书通过甲公司的三台电脑传给涡阳县资源交易中心,丁公司的电子标书通过其本公司传给涡阳县资源交易中心,纸质标书做好后,交给孙某某。2018年8月9日,上述四代理人分别到涡阳县招投标中心开标。
2019年8月21日,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安徽乙公司发中标01标段中标通知书。向安徽丙公司中标02标段中标通知书。向安徽甲公司中标03标段中标通知书。
后丙公司、乙公司承建中标项目,约定孙某某收取工程总价款1%的管理费,因受疫情影响,上述工程承建方未赚到钱,孙某某也未收取管理费。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用甲公司、丙公司、乙公司、丁公司资质,采取压低投标报价的方法,围标**小学、**小学、**中心小学教学楼三个标段。串通投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不起诉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甲公司、丙公司、乙公司、丁公司均具备投标资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用上述四家公司围标,三个标段参与投标的公司均在70家以上,对市场公平竞争影响不大,法益侵害轻微;中标的三家公司承建的**学区**小学教学楼、**学区**小学教学楼、**学区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均已竣工并验收合格。
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
三、刑事政策: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持续落实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切实做到慎捕、慎诉…着力服务民营经济更好发展,营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与约束的市场环境,促发展保就业保民生。
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传达“两会精神”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对涉民营企业的案件,不能一捕了之,一诉了之。
安徽省检察院印发的《全省检察机关实施“351”工程助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中指出:…防止出现“查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
四、涉案企业甲公司税收缴纳及安排人员就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2018年缴纳税收667085.87元,2019年缴纳税收425168.17元,2020年1-5月份缴纳税收423621.06元,孙某某每年对贫困家庭进行扶贫资助。疫情期间对社会无偿捐款捐资,并自愿加入志愿者行列,公司解决了现有人员及班组120余人的就业问题,其中恒甲公司为24人缴纳社保,所有人员工资(包括农民工工资)全部按时发放,没有拖欠工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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