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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曾用名***,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4235,8族,**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乡**村*家**号,现住浙江省**市**区**街**路。因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元,2017年*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康某某介绍为葛某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向银行申请公司对公账户等相关手续后,将整套审批手续交给葛某出售。经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能够知悉其名下担任法人的公司*家、公司对公账户*套。

2020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杭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个人身份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公司并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利用该营业执照开立对公账户后交由他人售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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