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为210202195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大连市中山区***,住大连市中山区***,因涉嫌盗窃罪,经中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 23 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步行至大连市中山区金城街25号附近,用手拉开被害人高某奥迪A4L车门,将车内飞利浦牌剃须刀、象牙檀木手串、太极图案手串偷走,经大连市中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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