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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孔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3********061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路**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孔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格那320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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