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孔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芮检检二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芮城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晋M****5“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风陵渡开发区风后东街唐风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56mg/100ml。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签字具结悔过,酒后驾驶车辆的时间为晚上23时许,天气下雨,路上车辆行人稀少,行驶距离约200米,对公共安全危害性较小,也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