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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孔某某)(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城市**路*号**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邹城市**路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6mg/100ml。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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