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家住平凉市崆峒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单位职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区临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区世纪花园B4区门口路段时,被崆峒公安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提取其血样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孔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6.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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