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姬某某后驾驶甘NA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旧三塬路口出发,途经永靖县**黄河大桥,行驶至**公园十字路口南侧路段时被开展酒驾醉驾夜查专项行动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姬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姬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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