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村***,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时15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辽A*****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立交桥三层由北向南方向处被交警查获,经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调取车辆行驶卡口记录,未查到该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记录,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在送检的姜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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