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90********,蒙古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县,现住**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00时42分,被不起诉人姜某饮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汽车从浑南区**饭店出发,行驶至沈河区五爱街沈水路处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调取车辆行驶卡口记录,未发现该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相关记录,其行驶的路段不属于城市快速路。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在送检的姜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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