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至9月初,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本区仁和汽配城海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修理厂”内,通过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另案处理)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盗车辆陕A****8奥迪A8L轿车的四条轮胎及轮毂,存放于本区十里铺“宏达国盛”王某某经营的“**汽贸”店内,用于改装自己的奥迪车辆。经鉴定:涉案四条轮胎及轮毂的价值为29428元。破案后四条轮胎及轮毂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购买被盗车辆的轮胎、轮毂用于自用,案发后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其亦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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