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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姜某祥)(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沧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2日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3月份、2014年3月份,被不起诉姜某某违法占用集体土地2.43亩、1.01亩用于建设厂房;2017年3月份在租赁的村民耕地上续建厂房,非法占地11.02亩;姜某某占地建设厂房,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其占用的土地地类经沧县**局鉴定为一般耕地。案发后其投案自首,并将11.02亩土地复耕。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沧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当地乡政府出具了相关的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能认罪悔罪、投案自首、非法占用的土地大部分已复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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