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2019年11月13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食药环大队民警在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于泉庄村内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经营的“情侣保健”保健品店检查时扣押男用壮阳药“黑金刚”3盒、“黄金玛卡”20瓶、“老中医补肾丸”26盒、“每粒坚”11盒,经鉴定“黑金刚”、“黄金玛卡”、“老中医补肾丸”中检测出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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