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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姜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631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有限公司**部**,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辽A*****小型普通客车沿沈阳市大东区**街行驶至**街**号路边车位内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格那320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2. 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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