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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姜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上饶市广信区人,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上饶市广信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饶市广信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中汽广信高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汽(上饶)高科技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合同。2018年8月,中汽广信高科技有限公司任命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为工程部土石方平整负责人。同年8月,姜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知中铁二十四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张某某、赵某某,由张某某、赵某某组织施工队伍平整茶亭工业园内已被政府征用的“乌龟塘”山场部分林地。经鉴定,茶亭镇高潭村“乌龟山”山场被占用林地面积为86.648亩。2019年12月5日,姜某某主动到广信区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归案说明、茶亭产业园管委会的情况汇报、征地协议、建设工程合同、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社会危害不大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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