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现住邹城市**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邹城市老东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安驾校红绿灯路口处,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姚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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