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证情况: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5号红色宝来牌小型轿车,从靖边县南关东街“高乐高烧烤”店门前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巷,车沿靖边县南关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靖边县南关东街教堂巷巷口100米处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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