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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女,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汉族,中专文化,上海***美容店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乡**村一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7月7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左右,因被叶某某在吴某某的老婆鲁某某前挑唆说吴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姚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鲁某某要和吴某某离婚,吴某某欲将叶某某约出来把事情说清楚,又担心以自己的名义约他,叶某某不出来。吴某某遂安排姚某用微信将被害人叶某某约到鹰潭步行街的重庆小面店里,叶某某到了后,吴某某和盛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强行将叶某某带上吴某某的汽车,叶某某对吴某某说有什么事就在这里说,吴某某说我们都是家里人,回黄埠再说。姚某、盛某某上车后,吴某某开车将叶某某从鹰潭带到黄金埠镇老人民法院对面的三楼出租房(吴某某和朋友租住的房子),叶某某与吴某某等人上楼后,将叶某某带到自己的房间,并让跟在后面的盛某某和姚某到屋外去。吴某某独自在屋内问叶某某,为什么要把他到上海看姚某的事情告诉鲁某某等,中途吴某某接到鲁某某的电话说要离婚,吴某某认为这个事情都因叶某某而起,非常生气就拿起房间桌子的抽屉对着叶某某打去,叶某某被打倒在床,接着吴某某又对着叶某某拳打脚踢,过后吴某某让叶某某收拾好房间碎木板和垃圾往屋外放,至凌晨12点左右,吴某某和姚某开车将叶某某送回鹰潭后返回黄金埠镇。经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等人与被害人叶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叶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叶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姚某于2020年7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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