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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某)(公开版)_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铁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街**号**号楼**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按马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印章样本,以240元的价格伪造4枚事业单位印章(印文分别为: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证明专用章(2)、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专用章(1)、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收费结算专用(87)、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结算专用章(3)),后姚某某将伪造好的4枚印章交给马某某。2020年4月1日姚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4枚、物证照片;2.书证: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罗某某等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伪造印章收取的240元赃款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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