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粮种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弋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5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弋阳县朱坑镇沿凤凰大道往弋阳县育才学校方向行驶,驶至弋阳县凤凰大道邓罗村路口路段时撞到行人毕某某,造成车辆受损,毕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61126120190000105号认定认定当事人姚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被害人毕某某家属已达成调解,并且付了赔偿费,毕某某家属对姚某某也作出了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弋阳县朱坑镇沿凤凰大道往弋阳县育才学校方向行驶,驶至弋阳县凤凰大道邓罗村路口路段时撞到行人毕某某,造成车辆受损,行人毕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姚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姚某某主动拔打报警电话和施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地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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