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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姚X,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9********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 ,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市XX区XX镇XXX村X组XX号,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市XX区XXX村X组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不起诉人姚X在莎车县金龙宾馆打工,认识同在该宾馆当服务员的杜XX。之后,杜XX将金龙宾馆承包,其被害人李XX与杜XX系夫妻关系。 2019年8月6日莎车县金龙宾馆因涉黄被莎车县古鲁瓦克派出所查封时,被不起诉人姚X在该宾馆住宿,对金龙宾馆被害人李XX说,我在派出所有认识的人可以解决这事。2019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姚X捏造派出所民警“小黄”的身份,用请派出所所长吃饭为由,微信(y*****g210,昵称:我***清)收取老板娘杜XX两次500元,共1000元的转账。当天晚上22时,被不起诉人姚X约金龙宾馆夫妇到浙商酒店楼下见面,以假装打电话给“小黄”的方式,告知金龙宾馆夫妇“小黄”在楼上陪所长吃饭,回去等消息。8月8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姚X打电话给杜XX,让其丈夫被害人李XX加“小黄”的微信号(昵称:人**火,微信:y*****g8679225),该微信号实际使用人为被不起诉人姚X。被不起诉人姚X在与被害人李XX聊天过程中,告知被害人李XX请所长吃饭花费2000多元,被害人李XX随后给被不起诉人姚X转账3000元。当天下午,被害人李XX给“小黄”发消息询问宾馆开门一事,被不起诉人姚X以“小黄”的身份谎称在出警,不再理会被害人李XX。随后,被害人李XX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收款收条、谅解书、整改通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姚X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自首,能够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姚X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莎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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