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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沛县五段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耀州区照金镇二矿井下作业时,因为工作矛盾发生争吵,引发肢体冲突,撕扯中,姚某某用头撞到朱某某鼻子,造成朱某某受伤,经鉴定,朱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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