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沛县五段镇**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耀州区照金镇二矿井下作业时,因为工作矛盾发生争吵,引发肢体冲突,撕扯中,姚某某用头撞到朱某某鼻子,造成朱某某受伤,经鉴定,朱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