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太X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XXXXXXXX3339,哈萨克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某某,住新疆巩某某巴哈拜村巴哈拜路南X巷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巩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太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06时15分许,太XXX驾驶新F81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巩某某省道316线151公里加100米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133号】鉴定意见书:太XXX血液中乙醇含量89.1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太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太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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