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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0月1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乡人民政府为解决***水泥厂周边居民拆迁安置问题,决定对拆迁户进行集中安置,经上栗县规划局批复,安置区选址**乡**村**,2015年10月15日***乡党委扩大会决定,安置区土方工程建设采取公开招标,工程质量、进度委托***村民委员会现场监管,征地及用地、规划、环保等有关报批手续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申报。2015年10月18日,**村召开两委会议,决定由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负责***安置区项目建设的征地及用地手续申报。

江西******有限公司中标***集中安置区土方工程项目后委托喻某某进行施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在没有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16年4月便安排、指挥喻某某在**乡**村**对***安置区原有山林进行挖掘、填整等土方工程作业施工。***集中安置区土方工程从2016年开工至2019年竣工共分四期施工,施工期间被不起诉人夏某甲一直未去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致使原有山林非法改变了用途。经上栗县林业局鉴定,***集中安置区非法占用灌木林地面积51.39亩(3.426公顷)。

2020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主动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在***乡圳上村异地补植复绿了60亩油茶树,经上栗县林业局检查验收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乡党委扩大会议记要、**村两委会议记录、集体建设用地批复、***安置区工程招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夏某乙等9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上栗县林业局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图、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进行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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