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批捕,弋阳县公安局执行批捕,2019年12月24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6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赣******号中型自卸货车沿320国道从国道圆盘往弋阳**方向行驶,驶至弋阳县**村路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搭载乐**、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邓某某、乐**受伤,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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